长期有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规定,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出变更免试科目。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
1.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试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3.免试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试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出变更免试科目。
4.免试申请人应当填写《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件、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报地方考办审核。
5.地方考办应当审查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真实性。签发高级技术职称批准文件的机构不属于省部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机构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高级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6.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地方考办上报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免试生效年度为免试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