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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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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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收付实现制亦称“收付实现基础”或“现收现付制”。是“权责发生制”的对称。在会计核算中,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付出作为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凡在本期内实际收到或付出的一切款项,无论其发生时间早晚或是否应该由本期承担,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两者在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标准、会计期末处理方法、各会计期间计算的收益结果方面不同。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在于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标准不同;对收入与费用的配比要求不同;会计期末处理方法不同;各会计期间计算的收益结果不同等。还包括核算过程中设置的账户设置不同;各自的优点缺点适用的范围不同等。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二者均为正确计算和确定企业的收入、费用和损益。

权责发生制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期末无需对本期的收益和费用进行调整,核算手续比较简单,但不能正确地反映各期的成本和盈亏情况。我国预算会计都采用收付实现制,因为它能真实地反映当年的预算收支实际执行结果,既能避免预算上的虚假平衡,又便于资金调度和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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