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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清算财产的范围,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扣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可以不计入清算财产,但也不得从清算财产中减除担保负债。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有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如企业合同或者章程规定或投资各方协商决定,企业解散时应对现存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重估价,重估增值与重估减值抵销后净额,作为清算收益。
对清算企业的财产物资出卖和处理时,一般按成交价格即变现收入作为财为的作价依据。企业财产变现收入高于账面价值的净额,计入清算收益。对清算所得的课税与普通生产经营所得课税不同,它是对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