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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税全称“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
分享比例随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及经济的发展而适时调整,便于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凡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税种,常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在中国现行税制中,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名为证券印花税)原定中央地方五五分成,从1997年起,调整为80%交中央,20%留给地方。
分享方式主要有3种:第一种是分征法,即对同一税源,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如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分别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是附加法,即随中央税征收的附加税归地方政府或者随地方税征收的附加各归中央政府,如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种是分成法,即对同一税源,由中央政府征收以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地方政府或者由地方政府征收以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