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改重要性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重要性水平定过高,另一方面是重要性水平定过低。
如果重要性水平定过高,可能导致使用人决策的错报往往没有查出,导致使用人决策失误并发生损失,从而引起诉讼。如果重要性水平定过低,虽然可以将影响使用人决策的错报漏报均查出来,不会被起诉,但由于需要查出的错报太多,因此会发生较多的审计成本,甚至会出现收不抵支。
重要性水平修改的原因有这几点:
1.审计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决定处置被审计单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获取新信息;
3.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经营的了解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