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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财务报表列报有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二)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
(三)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四)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
(五)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八)财务报表通常与其他信息(如企业年度报告等)一起公布,企业应当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与一起公布的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相区分。
(九)企业至少应当编辑年度财务报表。